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銜接的通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或印制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畢,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同時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除對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原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廣州地稅提醒,通告規定將按照執行時間施行,除對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原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已不能再使用。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應盡快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