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1 11:38:20 | 來源:
近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州市委員會、廣州市商務局、廣州市郵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聯合發布《廣州市跨境電商行業合規指引(試行)》。
《指引》提出,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提供境內服務的物流企業,應當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海關總署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其中,直購進口模式下,物流企業應為郵政企業或者已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登記手續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
建立具備全程實時跨境電商商品物流信息跟蹤功能、實現對攬收跨境電商商品物流狀態的實時查詢的物流跟蹤系統,并可以向海關開放物流實時跟蹤信息共享接口、滿足海關查詢使用需求。
按照完整性、準確性與安全性的要求,記錄和留存與跨境電商有關的合作合同(協議)、委托代理協議等資料以及物流信息。建議對全程物流信息、申報清單、有關證明文件、風險管理信息等系統數據的保存時間自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如實向海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物流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在直購進口模式下,接受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時,應要求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提供原始數據,并對數據完整性、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跨境電商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時,如實申報跨境電商商品的稅收征管要素,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攬收跨境電商商品驗視、復核制度,對限制類跨境電商商品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跨境電商商品不得攬收承運;建立跨境電商商品裝卸、分揀、存儲、境內運輸全程監控制度并有效落實。
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信息開展跨境電商商品的派送業務。對于國內實際派送與通關環節所申報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等有違法嫌疑或高風險跨境電商商品,應采取終止相關派送業務等處置措施,并向海關報告。
物流企業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 攬收境外包裹后,委托跨境電商平臺制造虛假“三單”信息向海關推送;或接受其他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委托向海關推送由其他物流企業派送的物流信息;
(二)【禁止“刷單”】 向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提供、銷售虛假的物流信息并向海關推送;向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空白快遞單號;
(三)【禁止境內集貨】 通過對快遞面單做特殊標記進行集中轉運;接受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他經營者的委托,為境內集貨之目的,利用海關備案車輛,將貨物批量出倉并進行集中運輸,以及為上述目的以其名義為物流企業進出保稅倉的車輛辦理海關備案;
(四)【禁止不實申報】 接受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他經營者的委托,在跨境電商商品進口、出口或退貨出入境申報時推送虛假的交易、支付或物流信息,或偽報商品品名、稅則號、數量等申報要素;
(五)【禁止違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利用、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