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8-31 15:24:43 | 來源: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
2007年9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164號發布,根據2010年3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191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保稅港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保稅港區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以及保稅港區內企業、場所進行監管。
第四條 保稅港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保稅港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圍網、視頻監控系統以及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設施。
第五條 保稅港區內不得居住人員。除保障保稅港區內人員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營利性設施外,保稅港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業務。
海關及其他行政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設置在保稅港區規劃面積以內、圍網以外的保稅港區綜合辦公區內。
第六條 保稅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的計算機公共信息平臺,并通過“電子口岸”實現區內企業及相關單位與海關之間的電子數據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