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第15號令)頒布實施近三十年來,對提高地方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規范性,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適應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和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進一步規范地方標準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了《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為什么修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新《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地方標準也做出了較大程度的修訂:明確了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重新確立了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完善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推進以來,也相繼出臺了多份重要文件,對地方標準管理以及地方標準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對地方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
地方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管理辦法》作為工作依據,為地方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提供規范指引。
修訂的依據
《管理辦法》遵循《標準化法》以及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對地方標準的要求,堅持地方標準的立意宗旨,秉承政府標準的基本屬性,主要圍繞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和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吸收多年來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改革實踐和制度建設的成果,緊貼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形勢,緊貼地方標準管理和服務需求,緊貼貫徹和實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主要內容
新《管理辦法》共二十九條,對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制定原則、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和技術要求,以及地方標準實施、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和性質
《標準化法》提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結合地方標準化工作實踐,進一步明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準的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另一方面,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管理辦法》也明確了地方標準的性質為推薦性標準。
(二)明確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
《管理辦法》明確了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承擔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承擔起草工作的人員不得承擔技術審查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收到的立項建議和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三)規定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和技術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了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平臺公布、備案等環節的程序和要求。明確了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統籌協調、立項評估、審查把關職責;突出了需求導向,保障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權。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確保利益相關方在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提升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規定了地方標準的編號規則,繼承并完善省、市兩個層級地方標準編號規則,提升社會對地方標準的辨識度。
《管理辦法》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定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四)強化地方標準實施和復審工作
《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標準的實施,提出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在履行部門職責時發揮地方標準作用。
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明確了地方標準的實施后評估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明確了及時復審評估的幾種情況,確保地方標準處于科學適用狀態。
(五)明確地方標準的監督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了對地方標準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地方標準有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未依法編號、復審和備案,利用地方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制定事項范圍或者制定主體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管理辦法》明確了地方標準社會公開制度,提出了地方標準激勵機制等內容。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地方標準,可以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點擊查看原文: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