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和《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22號)等規定,省局制定了《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現予印發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向省局標準化處反映。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2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施標準化戰略是指全省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及相關科研項目,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等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省委“1+1+9”工作部署、《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和《廣東省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建設方案》(粵府函〔2018〕190號)等規定,每年省財政安排用于推動我省實施標準化戰略的資金。
本細則所稱技術標準研制及相關科研項目是指主導和協助制定(含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工作和承擔的國際、國家、省標準化科研工作。
本細則所稱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是指地方標準發布前,由相關技術機構對標準技術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先進性、前瞻性進行審查,以保證地方標準體現地方產業優勢,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本細則所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會的建設和管理是指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本細則所稱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是指為推動標準化機制創新,探索標準化助推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新模式,開展的區域、園區、企業標準化試點示范活動。
本細則所稱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內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等工作。
本細則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見附件)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提前謀劃,儲備項目。
(二)績效優先,目標明確。
(三)定期退出,滾動安排。
(四)依法公開,強化監督。
(五)突出重點,獎補結合。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技術標準的研制及科研項目。
1.主導或協助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主導制定(修訂)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2.承擔的國際、國家、省標準化科研項目。
(二)標準化活動的組織、管理。
1.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2.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3.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4.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
5.承辦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6.承辦廣東省重大標準化活動;
7.承辦其他重大國家和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
(三)承擔重大項目或重要領域的標準化試點示范。
(四)引進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人或專家駐粵工作。
(五)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化規劃、標準制定、標準化活動組織、標準實施推廣。
(六)承擔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廣州“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行動等工作,開展新型城鎮化標準體系、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等重大區域標準體系建設。
(七)承擔國際標準化人才培訓基地和國際標準化專家工作室等相關工作。
(八)實施標準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其他按照國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項目。
第六條 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資助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修訂)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修訂)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修訂)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修訂)1項省級地方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修訂)1項有較大影響的團體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六)每承擔1個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每承擔1個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七)每承擔1項粵港澳大灣區標準體系規劃和路線圖,對牽頭單位的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每承擔1項實施效果良好并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大灣區標準,對編制主導單位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每承擔1項重大標準化活動,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八)對以上第(一)至(七)項的資助,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的8%。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同時包括主導制定和協助制定單位的,只資助主導制定單位;無主導制定單位,且有多個協助制定單位的,只資助第一協助制定單位;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國際標準且無主導制定單位的,可按一個協助制定單位資助額度平均分配。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協助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證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單位: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2.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3.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證明;4.團體標準的主導制定單位為發布該標準的團體。
第七條 標準化活動組織、管理項目資助額度:
(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承擔國外權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參照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工作資助額度進行資助。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三)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于工作成績突出、對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支撐作用明顯,經組織專家評審,考核年度結果為優秀的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給予獎勵,一次性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四)對牽頭承辦國際、國家和省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五)對引進現任或曾任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以上的專家駐粵,工作時間在申報年度內累計達到3個月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六)對承擔省級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的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給予額度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七)對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授予“國際標準化專家工作室”所在的單位,每年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連續資助三年。
(八)對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廣州“四個出新出彩”行動等工作,開展新型城鎮化標準體系、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等重大區域標準體系建設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九)對能提供完善的培訓計劃、系統的培訓課程、量化的考核指標和較多國際標準化交流實踐渠道,經專家評審具備完成培訓任務能力,且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授予國際標準化人才培訓基地的單位,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立項。
(十)對協助省級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征集與審評、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工作的單位,每年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立項。
(十一)對提供標準化公共服務、標準化科普、標準文化建設,推動社會管理標準化,實施標準化戰略專資資金申報項目的征集與審評,以及省級地方標準文本印刷發行等標準化技術支撐工作的單位,每年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立項。
(十二)對在實施標準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如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軍民融合研究等)或活動,未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資助的,有較大影響力、實施效果明顯、社會效益大,經組織專家評審,結果為優秀的,一次性獎勵額度不超過15萬元。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第七條第(九)至(十一)項所列項目采取集體研究制,其他項目采取專家評審制。
第九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的,根據項目是否對我省標準化工作或產業發展產生較大影響,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和政策方向,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并對參與程度、技術含量、復雜程度進行評價,分別確定不同類別項目的資助檔次。
對于有較大影響力、實施效果明顯、社會效益大的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經組織專家評審,結果為優秀的,給予獎勵。
第十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為廣東省境內(廣州、深圳地區下轄單位除外)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其中第七條第(八)項含廣州、深圳地區下轄單位,其他項目確需資助廣州、深圳地區下轄單位的,僅限于標準化活動的組織和管理、重要標準化試點示范等項目,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化規劃、標準研制、標準化活動組織資助范圍為粵港澳大灣區內依法注冊設立的法人機構(含港澳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托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審核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地級以上市(含所轄縣、市、區)單位申請資助經費的,申報材料送交當地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并通過管理平臺進行網上申報,并經其初審合格后,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其他單位申請資助經費的,申報材料直接送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并通過管理平臺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細則和申報指南的要求和條件。
(二)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二)對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通過。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可暫停資助程序,展開調查;對申報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有權停止資助程序;屬于違法違規申請專項資金的,不予資助,已經資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 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專家評審采取專家網絡評審、評審會、論證會等方式。從專家庫中選取5名(含)以上專家組成項目評審組,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項目實施(課題研究)或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學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承擔單位的團隊構建、管理制度、創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可根據初審結果,結合年度經費預算安排,以專家評審結果為主要依據,對項目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領導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金使用計劃,決定擬入庫項目。
第十七條 擬入庫項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需要和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理由及主要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復核后發現確實有誤的項目,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相關內容進行更改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作為服務單位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九條第七條第(三)、(十二)項及第九條獎勵類項目的流程參照資助類申報項目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擬扶持項目符合項目庫管理辦法條件的,按照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納入項目庫管理,具體按《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納入項目庫,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二十一條 中期檢查。對非事后補助的超過1年的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主要采用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中期報告的形式。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非事后補助立項項目的驗收。非事后補助立項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提出延期驗收項目的請示,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審查,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批復后,項目驗收可延期進行,項目延期驗收的時間節點應不超過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6個月。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各項指標和任務的,可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提前驗收。項目驗收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組織,采取會議驗收評審方式。專家組由5名(含)以上單數數量專家組成。
(一)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的完成情況、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驗收指標的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
(二)驗收程序。
1.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驗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驗收通知后,按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將驗收材料報送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無特殊原因未按時報送驗收材料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2.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匯總專家驗收意見。
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項目責任處室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審查,確定驗收結論,將確定的驗收結論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
4.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后1個月內按專家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提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驗收資料歸檔。驗收材料為:項目合同書復印件;項目工作總結報告;項目成果及項目成果佐證材料;項目成果推廣應用情況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已開展項目專項審計的,一并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其他相關附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財政廳申請項目變更或終止,對因故終止的項目,廣東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績效目標的申報。項目承擔單位必須編制支出績效目標,未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項目不得入選預算項目庫。
第二十七條 績效自評。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開展自我評價,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報告。績效自評的內容包括: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的執行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息公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公開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扶持金額,項目所屬單位等。
(四)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其他重要國際組織名錄
附件
其他重要國際組織名錄
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3GPP)
電器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
動物衛生組織(OIE)
植物保護公約(IPPC)
開放移動聯盟(OMA)
物聯網領域國際標準化組織(oneM2M)
材料試驗協會(ASTM)